美国公布天然气数据 纽油跌近2%
美食 2025-04-05 10:30:27 510 0
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律还是授权决定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意志的集中体现,本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精神,应允许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尤其应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政府就该特定事项的地方立法权。
而最大胆也是最具争议的方案,是特赦贪官。何家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个保守的估算, 现在已经查出的腐败案件可能只占实际发生数量的12.5%。赦免贪官,不是为他们洗白,而是要以赦免换制度,就是把人力、资源集中在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新的腐败发生上。我们现在必须承认,中国的现行制度在设计上就是有问题的。1994年中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并先后在29个地区进行了试点。伴随着这种质疑的,是对中国反腐第三条道路的探索。
在中国,官员财产公示的建议早在1987年就首次有人提 出。 的确,两会上,习近平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继续是主旋律高奏,反腐声浪推涌。2015年3月15日约9:20分,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但中间却几经周折,尤其是税率两字增删的96个小时,更是颇富戏剧性,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最初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经济,直到1993年修宪才写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此之前,国家领导人便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也是违宪的。尚不清楚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仇和是否参与了《立法法》修正案的表决,当然,《立法法》修正案的通过与仇和落马之间也并没有必然关系。改革不能总是从违法开始。
某种意义上说,改革一开始就是从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开始的。而一旦将其放置到当前的大背景之中,这些不就是要解决权力任性、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问题吗?因此,无论舆论界有着什么样的激情与渲染,本质上讲,立法法就是要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同时,解决权力任性的问题,从而协调改革与立法的关系。
而这种情况并未随着进入新世纪而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解决。但人们仍然忍不住设想,对于以大胆改革、敢闯敢干而成为明星官员的仇和来说,在他秉政期间大拆大建、铁腕治吏,大力推行市场化甚至私有化时,如果眼睛里有《立法法》、脑子里绷着一根弦,出台的相关文件和制度都能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话,他的命运是否会有所不同呢? 《立法法》修正案的通过与仇和落马之间,就这样在无意间发生了微妙的联系。而在1978年,私人企业、工厂到底能否雇佣八个以上的工人,就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这句话充满了吊诡与心酸。
而且从理论上讲,被纪委调查并不必然意味着落马,尽管他已经被媒体认为是两会落马的第三虎。而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正如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建国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简称修正案说明)中所言,此次修正涉及面要广得多。比如仇和,当他以雷霆手段铁腕治吏、大拆大建、卖光医院时,所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制度、规定是否完全符合上位法呢?而近年来所暴露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违反宪法或法律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而与媒体的激情相比,一个更为直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立法法,为什么要修改立法法?李建国在修正案说明中指出,立法法修改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其他如人大主导立法、规范立法授权的修正,也都着眼于此。
从1998年国务院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开始,由于始终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立法依据,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但不少企业却以灰色的方式完成了产权清晰化的改造。这个共性也许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在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敢闯敢干敢革新,虽然出政绩,能升官,但也可能会踩上法律的红线,甚至违法乱纪、身败名裂。
有的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由于僵化的意识形态和立法工作的落后,我们曾经发生过许许多多荒唐而又无意义的争论。仇和虽然施政有个性,但其为官却也有共性。而如果不闯、不干、不试验,就可能沦为庸官,虽然稳当,但也可能不出政绩,风评差、升官难。修正案通过的当天下午,新华社便配发热情洋溢的通讯,将其盛赞为迈向良法善治的里程碑。实际上,违法改革仍然在不断出现。
实际上,近年来落马的贪腐官员中,就颇有一些人算得上曾经是能员干吏。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不仅老百姓不知道,就连官员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
同时又要约束改革实践者们的行为,避免其利用改革谋取私利,一直是改革过程中的大哉问。但什么是新情况、新问题?修正案说明并未细说。
1978年,今日著名的小岗村,18位村民冒着极大的风险,以托孤的形式,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摁手印。一系列环保法律早已通过,但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数字好看,遇到法律绕着走、甚至顶着走的情况并不罕见,制造了数不尽的生态灾难。
也许,正如立法法修正案解决的是15年前的问题一样, 15年后立法法的再修、三修甚至N修,当能解决人民名义上参与立法而实际上无法真正参与的问题吧? 作者简介: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但后来改革的大门骤然关上,也有不少企业家因此身陷囹圄。今天的中国是世界工厂,正在变为世界市场。
如何为改革先行者们服下定心丸,鼓励其勇于探索解决改革路上出现的问题。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4年2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最终,1987年的中共中央5号文件中,才通过确立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十六字方针而废除雇佣限制,而立法工作则还要更靠后。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秉政之后,尤其重视法律下的改革,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同意广东省暂停实施《海关法》、《城乡规划法》等25部法律的部分条款。
这也正是立法法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时代使命。虽然由于立法与政策的不完善,不少改革的弄潮儿要么因为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而身败名裂,要么因改革踩踏了法律的红线而中箭落马,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还是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从2013年10月份公布纳入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去年8月过常委会一审,去年12月份常委会二审,到本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并最终通过,不过一年多的时间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律还是授权决定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意志的集中体现,本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重大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宽容改革失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精神,应允许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尤其应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政府就该特定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通过立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笔者结合该条文在《立法法》结构中的具体安排、条文自身含义和立法目的等因素加以分析。从这两次授权决定可以看出,二者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地方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直接对地方作出授权决定。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区的陆续设立,暂停法律适用条文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再次将该条调整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以下简称暂停法律适用条文)。但由于该条文表述较为简单,与《立法法》其他条文之间的关系不甚明确,而且在立法法修改讨论中对此又鲜有论述,因此在理解和适用上尚存在诸多歧义,笔者在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对此就需要在授权决定中明确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以规范和引导先行先试立法。具体到上海自贸区改革,实际上是通过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来指导上海自贸区的变法。